請仔細閱讀以下拍賣規則,這些規則適用於您參與集美會藝術拍賣活動的所有權利與義務。
本公司業務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訂。競買人、委託人須仔細閱讀本規則各項條款,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本規則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項,本公司享有解釋權和處理權。
(1) 本公司擔任買賣雙方的中介人,在本公司的公開競拍中,一般擔任賣方的代理人,競投人的最高出價經拍賣完結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賣方與該競投人之間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投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方。因此產生法律後果由買方與賣方各自承擔。
(2) 本公司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對賣方或買方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品的真偽及品質,對拍賣品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在本公司預展時親自去審查拍賣品的原物,並對自己競買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為便於競買人及委託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均將製作拍賣品的圖錄/照片,對拍賣品之狀況以文字及/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標、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人應在拍賣進行前親自鑒定、視察,其有興趣競投的拍賣品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符合其描述,並蒐集獨立專業人士之意見。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之陳述作出決定。
本公司具有絕對的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或將任何拍賣品撤回。如有誤差或爭議的,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最高應價經本平台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投人競買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與買方之間達成了關於該拍賣品的買賣合約。買方應當遵循規定完成交易流程。
競買人競買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對應之佣金(參照會員等級,設有不同的佣金優惠),同時應支付其它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向委託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領取拍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險費用、出境鑑定費等,買受人需一併支付。
(1) 買方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方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貯存及保險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且買方應對其所購拍賣品負全責,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該拍賣品損毀、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2) 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方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方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方自負。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方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遺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3) 若買家未能在成功拍賣後七日內領取物品,則不論是已付款與否,本公司將容許在買方的支付下,搬移到第三方貨倉存放。而所引致之貯存、搬運、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清後,方可領取已拍到的物品。
買方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准)即由買方自行承擔:
(1) 買方領取所購拍賣品;
(2) 買方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賣方委託本公司拍賣其貨物時,若為真正物主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表格”收據,表明委託本公司為拍賣其貨物之代理;若代理真正物主的賣方委託本公司拍賣貨物,應向本公司出示真正物主的相關授權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表格”收據。同時,就其委託的拍賣物品賣方應向本公司及買方保證如下:
(1) 賣方為拍賣品之唯一物主,擁有將所有權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版權索償)。
(2) 賣方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缺損、真偽等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3) 如賣方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者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方蒙受損失時,則賣方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方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1)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包括圖錄上標示為「無底價」之拍賣貨品。底價由本公司與賣家通過協商書面協定。底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後需更改,須事先徵得雙方同意。
(2) 本公司對圖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鑒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誰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拍賣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的決定權。
(3) 任何拍賣品的估價,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之價錢之保證。
(4) 任何拍賣品送交本公司確認收取,對因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償,與本公司無關。
(5) 本公司保留隨時因賣家違返本公司的業務規定或本公司相信將拍賣品納入拍賣並不適當等原因而撤回拍賣品之權利。
(1) 本公司將會參照底價將拍賣品拍賣。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底價,本公司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按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方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
(2) 賣方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的拍賣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否則,賣方應自行承擔相應之責任,並賠償本公司因此引致之全部損失。
(3) 除賣方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賣方授權公司按落槌成交價扣除佣金並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
(1) 拍賣品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方全額付款。在買方付款後,並且未與本公司發生任何糾紛,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三十天後,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扣除賣方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付予賣方。
(2) 如遇買方延遲付款,本公司則待買方付款後再付予賣方。
(3) 拍賣品成功拍賣日期後六十天,如買方未全額付款則表明交易取消;本公司將拍賣品歸還賣方,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4) 如因拍賣品為贗品而本公司被迫向買方收回,賣方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淨款全數退還予本公司。
(5) 除賣方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港幣付款。
(1) 如拍賣品未能成功出售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的拍賣品,賣方應在拍賣會結束二周後(以兩者較早為准),領回該拍賣品,費用自理。
(2) 任何拍賣品於拍賣會結束二周後(以較早之日期為准)未被領回,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賣方自行取回。
(3) 若賣方在指定限期內仍未有領回該拍賣品,風險由賣方自行承擔責任。如賣方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除賣方另有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賣方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並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製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1) 各方的權利及義務,就有關本業務規則,拍賣的行為及任何與上述條文的事項,均受香港法律管限及由香港法律解釋。
(2) 拍賣競投時,無論是親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競投、書面、電話及其他方法競投,買方則被均視為接受本業務規則,及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服從香港法院之獨有裁判權。